联系我们
未按人均30台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电梯公司被罚一万元!
作者: 2021-03-29 10:32:12 浏览:11036
[打印]

  “2021春雷行动”期间,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城南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时,发现一小区电梯总共87台,维保单位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只有2人,则该公司的维保人员所承担维保的电梯数量单位人均约为43.5台/人·月。该局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为由,开展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5月22日开始营业,主要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当事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与四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南充市嘉陵区这一小区的87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每部电梯收取维保费3000元,总计费用252000元,期间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维保人员只有2人。单位人均维保电梯数量43.5台/人月,其中:2020年12月开始,另外一名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维保人员才进入该公司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人均维保电梯数量29台/人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电梯维护保养规范》(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2239-2016)第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3)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建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注:本站招标、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投标前请严格审查,谨慎交易!
声明: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如有侵犯他人声誉、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请来电或来函告之,我们将予以更正。
  • 上周热点